买股票怎么开杠杆呢-东方财富网最新消息今天新增项目-【东方资本】,今天哪只股票比较好,买卖股票的最佳时间点,加杠杆是怎么加的呢

西貝“預制菜爭議”:中央廚房配送的半成品,究竟算不算預制菜?

河南食品網訊(李瑩)近日,餐飲界掀起一場軒然大波,羅永浩的一條微博,將賈國龍和他旗下的西貝莜面村推上了輿論的風口浪尖。9月10日下午,羅永浩發微博吐槽西貝“幾乎全是預制菜,還那么貴”,引發關注 。當晚,西貝創始人賈國龍強硬

河南食品網訊(李瑩)近日,餐飲界掀起一場軒然大波,羅永浩的一條微博,將賈國龍和他旗下的西貝莜面村推上了輿論的風口浪尖。

9月10日下午,羅永浩發微博吐槽西貝“幾乎全是預制菜,還那么貴”,引發關注 。當晚,西貝創始人賈國龍強硬回應,稱西貝沒有一道菜是預制菜,并表明要起訴羅永浩。此后,羅永浩連發多條微博回擊,還拋出10萬元懸賞征集西貝使用預制菜的真憑實據。雙方你來我往,互不相讓。

公眾人物+頭部餐飲+“預制菜”這多重敏感詞的疊加,瞬間引爆輿論,引發網友熱議——有人怒斥“花了現炒的錢卻吃到料理包”,也有人反問“中央廚房半成品到底算不算預制菜”。短短幾天,話題就從“是不是預制菜”“貴不貴、值不值”迅速延伸至整個餐飲行業關于預制菜標準、標注以及行業規范的深度討論,比如國家標準中,預制菜的界定邊界究竟是什么?消費者對于餐飲企業使用預制菜的情況,應享有怎樣的知情權?公眾人物對企業的批評權,與企業的商譽保護之間,該如何劃分清晰界限?乃至未來是否要強制餐館標注“使用預制菜”等,相關話題都被拽到了聚光燈下。

其實,這場“吐槽”與“回懟”背后,是法律定義、監管空白與大眾認知之間的深層錯位。為此河南食品網專訪了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幽,試圖用法律視角拆解這場風暴的核心爭議。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幽

河南食品網:目前在國家層面,預制菜的官方定義和標準是怎樣的?主要依據哪些法規文件?

王幽律師:

(一)預制菜的官方定義和標準:

預制菜的定義主要是依據2024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等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強預制菜食品安全監管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通知》(國市監食生發〔2024〕27號)該通知于2024年3月18日發布,同日實施。

(二)規范預制菜范圍為:

預制菜也稱預制菜肴,是以一種或多種食用農產品及其制品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調味料等輔料,不添加防腐劑,經工業化預加工(如攪拌、腌制、滾揉、成型、炒、炸、烤、煮、蒸等)制成,配以或不配以調味料包,符合產品標簽標明的貯存、運輸及銷售條件,加熱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的預包裝菜肴。

預制菜不包括主食類食品,如速凍面米食品、方便食品、盒飯、蓋澆飯、饅頭、糕點、肉夾饃、面包、漢堡、三明治、披薩等。

河南食品網;在此次‘預制菜’風波中,西貝一開始堅稱自己沒有預制菜,其對預制菜的理解與國家標準是否一致?從法律角度如何評判?

王幽律師:商家對預制菜的理解與國家標準不一致時,應依據國家相關部門的標準。

具有一定規模的連鎖餐飲通常會建立包括中央廚房、倉庫網絡以及運輸車隊在內的供應鏈體系。依據現行標準,中央廚房配送的餐食并不歸類為預制菜。根據《GB 31654-202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即食鮮切蔬果加工衛生規范》及《中央廚房許可審查規范》,在機場、車站、商場等特殊場景的餐飲業態中,基于消防安全、空氣質量控制及廢棄物集中處理等公共管理要求,經營主體通常需采用中央廚房集約化生產模式。此類模式下,食材加工環節(如宰殺、去鱗、基礎調味等)前移至中央廚房完成,形成標準化半成品冷鏈配送至終端門店,再經簡單復熱或組合后供餐。此類餐飲模式屬于傳統堂食的供應鏈優化,其半成品在加工工藝、保質周期及監管體系層面均與工業化預制菜形成技術區隔,現制現售則不應納入預制菜范疇。

但在咱們中國人的觀念中,大家更接受現制的食品,而對于預加工或者工業化的產品有天然的抗拒,大眾消費者普遍認知中“帶包裝、經預加工的食品即預制菜”這一概念與現行標準中的“預制菜”存在明顯差異。

但無論如何,商事主體對預制菜的任何個性化理解或行業慣例認知,均不得對抗國家標準的權威解釋。當企業內控標準(如“非預制”“手工現制”等宣傳口徑)與國家標準中預制菜的原料預處理程度、加工工藝或保質期等核心指標存在偏差時,應當以國家標準為強制遵循依據,且不得以“行業共識”“傳統工藝”等理由主張豁免。

河南食品網訊:事件中雙方爭議的“預制菜”定義是否存在法律與公眾認知的差異?例如,中央廚房配送的半成品是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預制菜?

王幽律師:在我們國內現行法律體系與公眾認知中,對“預制菜”的理解確實存在顯著差異,這種差異源于法律的技術性界定與公眾的直觀理解之間的鴻溝,尤其在中央廚房半成品的分類上爭議較為突出。

一、“餐飲服務”與“食品生產”是不同的領域

在法律上,“餐飲服務”與“食品生產”屬于食品行業的不同領域,其核心區別在于經營性質、監管要求、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差異。

(一)餐飲服務的定義是指向消費者提供即時加工、現場消費食品的經營活動(如餐廳、食堂、飲品店、外賣等)。其特點以“服務”為核心,食品加工與消費同步進行,通常無預包裝食品銷售(如堂食或外賣)。舉個例子:火鍋店制作菜品供顧客食用,奶茶店現場制作飲品等。——餐飲服務指向的是體系內部加工后即提供給消費者消費。

(二)食品生產的定義指通過工業化流程批量加工、制作預包裝食品或食品原料的活動(如食品工廠、加工廠)。其特點以“生產”為核心,產品具有標準化、可長期儲存、可流通的特點。舉個例子:生產方便面、瓶裝飲料、預包裝零食等。——食品生產指向的是獨立的商品化市場流通。

(三)中央廚房屬于餐飲服務鏈的延伸,預制菜生產屬于食品生產的加工環節。

中央廚房屬于餐飲服務鏈的延伸,通常為連鎖餐飲企業提供集中加工、半成品或成品配送服務,產品直接供應至旗下門店,不直接面向消費者零售。其核心功能是餐飲服務的規模化、標準化支持。

預制菜生產屬于食品生產加工環節,以工業化模式批量生產預包裝食品(如即熱、即食類預制菜),通過商超、電商等渠道銷售給終端消費者或餐飲企業,具有獨立商品屬性。

中央廚房依托《食品經營許可證》保障餐飲鏈安全,預制菜生產企業通過《食品生產許可證》規范工業化生產,二者分屬不同監管體系。當然如果餐飲企業中央廚房生產的預制菜作為預包裝食品對外銷售(非僅供應自有門店),則需同時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二、關于“預制菜”的法律定義,技術性分類與監管邏輯

(一)現行法律中的“預制菜”

1、全國層面:2024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強預制菜食品安全監管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通知》(國市監食生發〔2024〕27號)對“預制菜”作出了明確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法規通過加工流程、保質期等指標間接劃分監管范疇。

2、行業標準:中國烹飪協會《預制菜》團體標準(T/CCA 024-2022)將預制菜分為即食、即熱、即烹、即配四類,但未明確中央廚房半成品的歸屬。

(二)中央廚房半成品的法律定位

中央廚房生產的半成品是否屬于預制菜,取決于其加工深度和流通屬性。若產品經預加工、可獨立流通且需終端加工(如預包裝調味牛排),并對外銷售,則可能屬于預制菜,歸入“食品生產”領域;若僅供關聯餐飲門店內部使用(如預切蔬菜包),則可能屬于“餐飲服務”環節,無需按食品生產管理。

中央廚房通常作為餐飲服務的一部分,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產品不得直接零售;但若對外銷售,必須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并符合標簽、檢驗等要求。

比如:中央廚房生產的半成品(如切配好的凈菜、腌制肉品)通常屬于即烹類(需現場烹飪),法律上歸入“餐飲服務”而非“食品生產”領域。即:

中央廚房的半成品是否屬于預制菜,關鍵取決于流通屬性和加工深度:

①內部加工鏈環節 → 餐飲服務(非預制菜);

②獨立商品化流通 → 食品生產(預制菜)。

這里的問題就在于:某些餐飲企業體量太大,中央廚房生產的半成品太多,雖然不對外銷售流入市場作為獨立商品流通②,僅在企業內部加工使用售賣①,那么這類被長期儲存的、預包裝的半成品算不算預制菜?是否應該按照預制菜來定義?

二、公眾認知:廣義理解與“非現制”標簽化

(一)公眾的主觀定義

1、公眾(消費者)通常將“預制菜”泛化理解為非現場即時加工的食品,包括中央廚房配送的半成品、料理包、速凍食品等,強調“提前制作”而非法律上的加工深度或保質期。

2、公眾(消費者)通常認為中央廚房半成品與工業化預制菜商品無本質區別,忽視了二者在防腐劑使用、加工環境、管理標準等方面的差異。

(二)本次事件的爭議焦點

拿本次西貝事件中的“羅永浩菜單”舉例:西貝使用中央廚房半成品(如預調味的蔥香烤魚需現場烤制),在法律規定上可能不屬于預制菜,屬于中央廚房半成品,但消費者可能認為“魚肉非現切現腌”即構成預制,進而質疑其知情權受侵害。于此反映出法律定義與消費者預期的沖突與割裂。

三、法律與公眾認知差異的影響

(一)消費者權益的底層邏輯是知情權和選擇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明確消費者享有“知悉商品或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中央廚房半成品屬于食品加工方式的核心信息,可能直接影響消費者對食品新鮮度、安全性的判斷。

現行法律未強制要求餐飲企業披露中央廚房半成品使用情況,但公眾認為此類信息屬于“加工方式”應主動告知。那么餐飲企業是否應主動告知消費者呢?

法律雖未明文強制,但主動告知中央廚房半成品使用情況是餐飲企業的倫理責任與商業理性選擇。通過合理披露,企業可規避法律風險、提升消費者信任,同時順應監管精細化趨勢。短期或許面臨成本上升,但長期將推動行業良性競爭。

(二)企業合規管控的要求

一方面餐飲企業若通過將中央廚房半成品標注為“現制”利用標簽表述漏洞,可能因虛假宣傳觸發法律風險與公眾信任危機;

另一方面如果餐飲企業以中央廚房分裝工業化預制菜的形式規避《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義務,則屬于利用監管規則漏洞的違規行為,可能面臨生產資質不合規的行政處罰。

上述列舉的兩類行為均暴露了現行法規對“加工方式”界定模糊的缺陷,需通過明確標簽規范與生產許可分類予以約束。

(三)預制菜標識新規(征求意見稿)

法律意義上的“預制菜”以加工許可類型、保質期、添加劑標準為界定核心,而公眾認知更關注“非現場制作”的直觀感受,導致中央廚房半成品的分類爭議。這一差異加劇了消費者知情權糾紛,可能會倒逼立法向“廣義預制菜”概念靠攏。未來可能需通過全國統一定義與強制標識規則彌合法律與公眾認知的鴻溝,平衡企業合規成本與消費者權益保護。

所幸,9月13日,國家衛生健康委主導的《預制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已通過審查,即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屆時,預制菜“身份”將有統一說法,餐飲門店是否使用、如何使用預制菜,也將首次納入信息披露范疇。這里的信息披露如何披露很重要,我們建議預制菜的上述信息應強制披露,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河南食品網:從法律規定來講,餐飲企業使用預制菜時,是否有義務明確告知消費者?依據的是哪些具體法律條文?若商家未履行告知義務,需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王幽律師:

一、餐飲企業使用預制菜有義務明確告知消費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若預制菜的使用可能影響消費者選擇(如保質期、添加劑、營養差異等),商家應履行告知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若預制菜屬于預包裝食品(如工業化生產的即熱、即食類產品),必須在外包裝標注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企業等信息。但若預制菜屬于餐飲環節的“現制現售”范疇(如中央廚房半成品加工后現場烹飪),則可能不屬于預包裝食品,豁免預包裝標簽要求。

二、商家未履行告知義務的法律責任

(一)或承擔民事責任

1、消費者可主張賠償,若商家隱瞞預制菜使用情況,導致消費者誤認為是“現制現做”菜品,可能構成欺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即消費者可要求退一賠三(賠償金額不足500元按500元計算)。

2、消費者也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主張“退一賠十”,最低賠償1000元的規定進行維權。

(二)或承擔行政責任

1、標簽違規處罰

若商家外購預制菜未標注生產信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市場監管部門可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千元至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

2、虛假宣傳處罰

若商家宣傳“現做”“新鮮制作”但實際使用預制菜,可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商家虛假宣傳,將面臨高額罰款。

河南食品網:羅永浩作為公眾人物和消費者,對西貝菜品發表評價,他的吐槽權和差評權在法律上與普通消費者有區別嗎?他在此次事件中的言論,是否存在超出合理批評范圍,構成名譽權侵權或商業詆毀的可能?判斷的法律依據和標準是什么?

王幽律師:在我國法律框架下,公眾人物與普通消費者的評價權在本質上受同等保護,但其言論的社會影響力可能影響侵權責任的認定。針對羅永浩對西貝的公開評論,需結合言論內容、主觀意圖及客觀影響綜合判斷。

一、公眾人物與消費者的評價權具有平等性

(一)評價權的權利基礎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有言論自由,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發表評價屬正當權利。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消費者與公眾人物的名譽權、人格尊嚴受同等保護。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批評、建議的權利。

公眾人物身份不削弱其消費者身份,羅永浩作為消費者有權對菜品質量發表批評,但需遵循“事實基礎+合理限度”原則。

二、侵權認定的法律標準

當事人的言論是否溝通侵權得依據法律規定和事實依據進行判斷:

(一)名譽權侵權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名譽權侵權得要件有:

1、行為要件:存在侮辱、誹謗或失實陳述;

2、主觀要件: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3、結果要件:導致社會評價顯著降低;

4、因果關系:損害結果與言論直接相關。

(二)商業詆毀認定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商業詆毀的構成要件有:

1、行為表現: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

2、主觀目的:損害競爭對手商譽;

3、損害后果:實際或可能造成商業利益損失。

一般商業詆毀的直接責任主體通常是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但羅永浩可能并非是從事餐飲生產、經營或者餐飲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故從反不正當競爭的角度看,羅永浩可能并非適格主體。

三、羅永浩言論的合法性邊界

(一)受法律保護的合理批評情形

1、基于事實的吐槽:如指出菜品分量不足、價格虛高,且能提供消費憑證或證據;

2、主觀感受表達:如“難吃”“性價比低”等主觀評價,屬消費者體驗范疇;

3、公共利益關聯:若涉及食品安全問題,如食材判斷、是否認定為預制菜等,批評具有公益性。

(二)可能構成侵權的情形

1、虛構事實:如謊稱“西貝使用過期食材”,且無法提供證據;

2、侮辱性言辭:使用“黑心商家”“詐騙”等貶損人格的定性詞匯;

3、誤導性傳播:將個別問題擴大為系統性缺陷。

四、公眾人物言論的特殊考量

(一)影響力放大效應

公眾人物的言論傳播范圍更廣,可能加重損害后果。

(二)容忍義務的限度

企業需對消費者批評保持一定容忍,但若公眾人物或消費者的言論明顯超出合理范疇,企業有權追責。

五、對此次事件的具體判斷

本案中羅永浩的言論為“好久沒吃西貝了,今天下飛機跟同事吃了一頓,發現幾乎全都是預制菜,還那么貴,實在是太惡心了,希望國家盡早推動立法,強制飯館注明是否用了預制菜。”需分情況討論:

(一)從主觀評價上看:

1、使用“那么貴”屬消費者主觀體驗描述性評價,應受法律保護;

2、“太惡心了”可能被認定為夸張修辭,但需結合語境判斷。

(二)若包含事實指控:

1、聲稱“發現幾乎全都是預制菜”,則需舉證;

2、若該指控涉及食品安全且屬實,屬正當監督。

(三)若引發大規模退單等商家遭受損失的后果:

商家需證明言論與損失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羅永浩的吐槽權與普通消費者無本質區別,但若其言論存在虛構事實、侮辱性語言或誤導性傳播,則可能構成對商家的名譽權侵權或商業詆毀。判斷需具體分析其言論內容、證據充分性及社會影響。企業若主張對方侵權,需重點舉證言論的虛假性、惡意性及實際損害;當然羅永浩作為消費者則可基于事實基礎+合理表達來主張免責。

河南食品網:如果西貝起訴羅永浩,大概率會以什么名義起訴?訴訟過程中,雙方各自需要承擔哪些舉證責任?

如果羅永浩敗訴,他可能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反之,如果西貝敗訴,又可能面臨什么法律后果?

王幽律師:西貝可能不會起訴羅永浩,本案大概率會和解、調解結束,畢竟餐飲業發展,終究要服務于人。

假設西貝就羅永浩的言論提起訴訟,案件走向與法律后果需結合具體言論內容、證據效力及司法實踐綜合判斷。下面從起訴名義、舉證責任及法律責任三個方面展開分析:

一、西貝可能的起訴名義

(一)民事侵權:名譽權糾紛

如果羅永浩通過公開言論(如社交媒體、公開演講)對西貝進行侮辱、誹謗或傳播不實信息,直接損害其社會評價,構成對法人名譽權的侵害。或者說羅永浩的言論被認定為“捏造事實”或“未盡合理核實義務”(如傳播未經證實的虛假信息),即使其聲稱是輿論監督,仍可能承擔責任。若言論中包含侮辱性言辭(如貶低企業誠信、嘲諷產品質量),可直接構成侵權。

西貝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第一千零二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等規定,向法院起訴,要求羅永浩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責任。

(二)不正當競爭:商業詆毀

如果西貝能證明雙方存在競爭關系(如羅永浩投資或關聯同類餐飲企業),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禁止編造、傳播虛假或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商譽,追究對方的商業詆毀侵權責任。

但此項具有實踐難點,一方面西貝難以對羅永浩的主體身份舉證;二方面羅永浩作為消費者身份可能弱化“競爭目的”的認定。

二、雙方舉證責任分配

(一)西貝(原告)的舉證責任

1、侵權行為:提供羅永浩言論的原始記錄(如微博截圖、直播錄像),證明其存在侮辱性詞匯或虛假事實。

2、主觀過錯:證明羅永浩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如明知信息不實仍傳播)。

3、損害結果:提交銷售額下降數據、媒體報道、消費者退單記錄等經營損失。

4、因果關系:需證明對方言論與實際損失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二)羅永浩(被告)的舉證責任

1、言論真實性:若涉及事實陳述(如“發現幾乎全都是預制菜”),需提供消費憑證、現場照片、第三方檢測報告等證據。

2、合理評價抗辯:證明言論屬主觀感受(如“太惡心了”)或公共利益范疇(如食品安全問題)。

3、無主觀惡意:通過言論上下文、既往行為等證明無詆毀故意(比如當事人是否多次客觀評價其他品牌)。

三、敗訴法律后果分析

(一)羅永浩敗訴的可能責任

主要集中在民事責任方面:

1、停止侵害:刪除相關言論、發布道歉聲明;

2、賠償損失:包括商譽損失(通常按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利計算,難以舉證時法院酌定)、維權合理開支(律師費、公證費);

3、消除影響:在同等傳播范圍內刊登澄清聲明。

(二)西貝敗訴的可能后果

1、訴訟成本承擔:支付己方律師費、訴訟費,若被認定濫用訴權可能賠償對方合理支出。

2、商譽二次損傷:敗訴可能加劇輿情危機。

3、或引發輿論反噬:可能引發公眾對“打壓消費者批評”的負面評價。

4、存在反訴風險,羅永浩可能以“惡意訴訟”反訴索賠(但需證明西貝存在虛構事實或濫用司法程序的惡意)。

結論:

如果西貝主動起訴,大概率以名譽權糾紛為案由,核心爭議將圍繞言論性質(事實陳述VS主觀評價)及損害結果舉證展開。羅永浩敗訴可能面臨百萬級賠償責任,但若其能證明言論的消費者屬性與真實性,勝訴概率較高。此案結果將深刻影響公眾人物批評權與企業商譽保護的司法平衡。

但雙方法務團隊在訴訟前會評估“法律風險-輿論成本”的綜合得失,一般情況下西貝不會做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情,畢竟餐飲企業是以服務消費者為核心要義,消費者無論是否公眾人物都有權提出評價、批評或建議,企業主動起訴不僅有濫用訴權之嫌,也把自己推到了廣大消費者的對立面,得不償失,畢竟餐飲業發展,終究要服務于人。預制菜的真正挑戰不在于技術層面,而在于如何建立起消費者的信任。

河南食品網: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餐飲企業使用預制菜的標注有無強制性規定?

您認為是否有必要通過立法強制要求餐飲企業標注預制菜使用情況?若立法,應如何界定標注范圍與形式,以避免爭議?

王幽律師:沒有強制性規定。

一、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預制菜標注的規定

(一)現行法律法規沒有強制要求餐飲企業使用預制菜標注

1、全國層面:目前全國性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未明確要求餐飲企業標注預制菜使用情況。

2、行業標準:中國烹飪協會《預制菜》團體標準(T/CCA 024-2022)僅對預制菜生產企業的標簽提出建議,未約束餐飲終端。

(二)地方性試點也未強制標志

1、上海:《上海市預制菜生產許可審查方案》已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要求餐飲企業要求連鎖餐飲企業公示主要原料來源。

2、北京:朝陽區試點“明廚亮灶2.0”工程,可實時查看后廚、追溯食材來源。

3、廣州:2022年印發《加快推進廣東預制菜產業高質量發展十條措施》。

二、立法強制標注的必要性分析

(一)支持立法的理由

1、保障消費者知情權:預制菜的加工方式、添加劑、營養含量可能顯著區別于現制菜品(如高鈉、防腐劑),消費者有權基于健康需求選擇。

2、維護市場公平性:存在部分商家以“現做現賣”為賣點高價營銷,實際使用預制菜,構成誤導性宣傳。

3、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工業化預制菜的長期保存可能滋生微生物,標注后可追溯責任。

4、比較國際經驗:歐盟《食品信息法規》(Regulation (EU) No 1169/2011)要求標注“預加工食品”,日本《食品表示法》明確區分“調理済み”與“店內調理”。

(二)反對立法的擔憂

1、增加企業成本:小微餐飲企業可能因標注流程復雜、供應鏈改造而負擔加重。

2、定義模糊性:若“預制菜”范圍界定不清(如中央廚房半成品),在執行中將引發爭議。

3、技術可行性:現制現售與預制菜混合使用的菜品——以火鍋為例,火鍋底料為預制調料,但涮煮的食材現切現做,像這類現售與預制菜混合使用的菜品很多,實踐中存在難以清晰標注的可能,容易被一刀切。

三、立法建議:標注范圍與標準形式

(一)標注范圍:分層定義“預制菜”

1、第一類(強制標注):

①工業化預制菜:外購的預包裝食品,保質期≥72小時,需標注生產商、加工日期、保質期及“預制菜”字樣。

②高風險品類:即食類(如沙拉)、即熱類(如料理包),無論保質期長短均需標注。

2、第二類(豁免標注):

①中央廚房半成品:保質期≤24小時、僅涉及物理處理(如切配、腌制)的菜品,可標注“中央廚房當日配送”替代“預制菜”。

現場加工類:使用預制基礎原料(如預發酵面團),但主要工藝在店內完成的菜品(如現烤面包),無需標注。

(二)標注形式:靈活性與可操作性

1、菜單標注:在菜品名稱后加“※”并備注“預制菜”,或單列“預制菜專區”。

2、電子化查詢:提供二維碼鏈接至加工流程說明(如中央廚房監控視頻)。

3、店內公示:在收銀臺或入口處張貼“本店部分菜品使用預制菜”的統一告示。

4、例外情形:小型餐飲店(如員工≤5人)可簡化標注,僅口頭告知。

(三)完善配套措施減少爭議

1、國家標準先行:由市場監管總局聯合行業協會制定《預制菜分類與標識指南》,明確“四類三級”定義(即食、即熱、即烹、即配;短保、中保、長保)。

2、地方試點過渡: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先行測試標注方案,兩年內推廣至全國。

3、技術賦能監管:建立預制菜追溯平臺,餐飲企業需上傳外購預制菜的電子標簽備查。

四、立法平衡各方利益的建議

(一)分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1-2年):強制標注工業化預制菜(保質期≥72小時);

第二階段(3-5年):將中央廚房半成品納入標注范圍,但允許差異化表述(如“短保預制”)。

(二)豁免與激勵:

1、對小微企業提供標注模板及補貼;

2、對主動標注“零預制菜”的商家給予認證標識,納入食品安全信用評級。

(三)爭議解決機制:

專門設立預制菜定義爭議仲裁委員會,由監管部門、行業協會及消費者代表共同參與;

明確司法裁判標準,如“消費者購買決策是否因未標注而受影響”。

五、結論

當前我國亟需通過立法強制餐飲企業標注工業化預制菜,以保障消費者知情權與市場公平性,但需謹慎界定標注范圍(如排除短保中央廚房產品)并采用靈活標注形式。

立法應遵循“分類管理、漸進實施、技術賦能”原則,同時配套定義澄清、試點優化及成本分擔機制,方能實現企業合規成本與公眾權益保護的平衡。未來可借鑒國外分層標注模式,推動預制菜標識從“行業自律”轉向“法治化規范”。

餐飲供應鏈冷鏈服務業務聯系電話:19937817614

鄭重聲明:部分文章來源于網絡,僅作為參考,如果網站中圖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權,請聯系我們處理!

為您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