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校園食品安全審判工作,以案釋法,有力震懾涉校園食品安全違法犯罪,保障廣大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形成全社會共同維護校園食品安全的濃厚氛圍,在2025年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期間暨全國大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新學期開學之際,最高人民法院遴選發布8個涉校園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三
施某貪污案——擅自改變食材,貪污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財政補助專項資金
簡要案情
2017年8月,被告人施某受委托作為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管理人員,負責學生營養餐食材的采購、制作、發放及營養餐費用報賬等工作。2020年3月至2021年7月,施某以雞腿價格上漲為由,未按規定向縣教育局請示匯報,僅與某小學校領導商量后即變更營養餐食材,授意某肉類經銷部負責人袁某(另案處理)以雞翅根代替雞腿向某小學供應。袁某按照施某的要求,以供應雞腿的名義虛開發票報賬獲取專項資金54.7萬余元,扣除實際供應貨款19.2萬余元和施某自行采購花費的5.1萬余元,剩余30.3萬余元被施某非法占為己有。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施某在受委托管理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專項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施某到案后認罪認罰,并退繳全部贓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典型意義
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是國家為實施營養改善計劃而安排用于學生營養膳食補助的專項經費。學生膳食補助專項資金能否得到妥善保管和使用,直接關系到學生營養餐的質量,要確保專項資金真正用到學生身上。本案中,被告人施某作為受委托管理該專項資金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擅自改變食材,將營養餐中的雞腿更換為價格更為便宜的雞翅根,進而將部分專項資金非法占為己有,嚴重侵害了廣大學生的切身利益。法院依法以貪污罪對被告人施某定罪處罰,并追繳全部贓款,為學生營養膳食補助專項資金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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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校園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